員工入職半年要辭職,員工工服的錢要怎么辦
有公司的員工發帖提問:我入職公司半年,覺得工作的職位不舒服合自己,想辭職。不知道辭職后員工工服的錢公司要怎么收取?當初入職時,員工工服是簽字認可的,而且歸于量身定做,聽說價格還不低。假設我現在辭職了,大概需要分攤員工工服的制作費用嗎?勞動契約法有沒有呼應的要求,工作服錢可否收取?
這是目前很多員工和公司都遇到的難題,由于各種復雜的原由,員工和企業在處置員工工服的事故時都市感覺到委屈。用人機構為員工量身定做的工服,殺死只被使用幾個月,員工就辭職了。新入職的員工還大概需要公司投入一筆工服的費用。而辭職的員工則認為工服歸于公司提供的設備,辭職后留給公司或許帶走都正常,都不該收費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,員工工服的費用畢竟該如何分攤呢?看看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楊波律師給出的主張吧!
勞動契約法第9條要求:用人機構招用勞動者,不可以別的身份向勞動者收取財物。因此,收取工衣費、服裝費或員工工服錢等做法,均是違反了該條要求,勞動者一天之內向勞動監督單位投訴,則必定被責成退回已收取的費用,并被處以罰款。勞動者假設直接申請勞動裁決的,則一定決定勞動者勝訴,決定的根據就是這一條。當然,假設公司有合按理應當法的規章規程的話,還是有效的。
從法理上來考察的話,假設員工工服是工作程序中必須使用的,則該工服歸于工作必須的勞動要求,則機構必須無償提供。假設工服不是必須使用的,而是為了公司的意識相貌和企業文化,這種情形下,通過工服獲益的也是公司,應由公司承擔呼應費用。
因為工服歸于公司的財產,機構可能要求員工在辭職時歸還,如拒不歸還或歸還后有污損的,歸于因勞動者本人原由給用人機構造成了經濟損失,可能要求勞動者承擔補償職責。假設正常使用造成的污損,是不被承認的,只有不當使用或有意造成的污損,這種情形下,才能夠被承認損失的存在。
看完了以上的內容,是不是對員工工服在員工辭職時的歸屬有了解答了。很多事情不能簡易地看,要從各方面去考察,知識找到最準確的處理方法。